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4907號
上 訴 人 甲○○
即 原 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
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本院第1審判
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3,19
5元,應徵第2審裁判新台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