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457號

原告 郭裕中

高秋梅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林宜儒 律師

劉建畿 律師

被告 張健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所為

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項,與事實及理由欄第一行關於「仕合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仕和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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