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07號上訴人晚晴徵信社即 楊文龍 即被告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惠芳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
3款定定明文。本件上訴人106年5月19日之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漏未記載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應予一併補正。
三、爰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