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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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權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80號原告 卓德勝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孫安妮 律師 黃郁雯 律師複代理人 陳秉宏 律師被告 佛蓮山 玉善宮特別代理人 陳麗華 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確認使用權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嗣於民國106年3月2日具狀擴張確認使用權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19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1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28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200元,應再補繳59,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