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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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55號上訴人 林德隆 即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麗玉 間因108年度訴字第355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上訴效力及於全體被告,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444,7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5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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