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59號原告 林穎慧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春生 律師被告 鴻天下 第一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印皖明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應將鴻天下第一期社區垃圾子車移至附圖即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08年7月3日土地複丈果圖編號A斜線所示土地範圍內。」「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5,餘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鴻天下第一期社區垃圾子車移至附圖即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08年7月3日土地複丈果圖編號A斜線所示土地範圍內」「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5,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賴秀雯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