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05號原告 陳玉玫 原告 陳秀柏 訴訟代理人 陳玉如 被告 何汝政 受告知訴訟 蔡曜陽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圖,應更正為本裁定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林宗成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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