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72號原告 紀秀聰 被告 葉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蕭惟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