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48號原告 楊明海
范棓棋 范 劉開妹 范綉容 范凱雄 范兆興 范錦源 范月霞 王 范瑞妹 范 朱五妹 范遠堂 范經綸 楊連旺 楊朝欽 羅緣華 羅靜微 羅秋霞 黃錦國 汪錦秀 范庭瑜 范譽瓈 范心怡 黃佑民 黃佑毓 黃月娥 黃月芬 周 范鳳妹 范桂湄 范桂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桂廷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具狀人為原告楊明海,原告應提出其餘原告委任楊明海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二、被繼承人 范阿戊 、 范佑融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被告范桂廷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五、原告就苗栗縣苗栗市○○○段下南勢坑小段461、463、10
34、1035、1044、1130、1048、1142、1148、1149、1151、1154、1155地號土地,各筆土地請求分割之權利範圍為何。
六、原告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