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68號原告 謝東政 訴訟代理人 葉文政 律師被告 鍾雪英 被告 陳一安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 律師被告 馮玉珠 訴訟代理人 陳思潔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4月20日辯論終結後,原告於107年4月24日提出辯論意旨狀表示辯論終結後兩造於法庭外曾為商談,請求再開辯論以讓兩造就給付損害金及訂立租賃契約部分有機會再調解等語,故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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