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再審之訴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766號聲請人 楊永民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 律師複代理人 戴英妃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游香蘋 間請求離婚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家上字第238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游香蘋間請求離婚再審之訴事件,向法扶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既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而在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准予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審查表可稽。而依其聲明上訴之事項,亦非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則依上說明,聲請人據以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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