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10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本院認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臺幣一萬元之保證金,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年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