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子奕
許芝綺上列被告等因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姓名欄及理由欄第一行關於被告「 黃天奕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子奕」。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姓名欄及理由欄第一行關於被告「黃天奕」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子奕」。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