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34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德隆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路○段○○○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淑珠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4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84,031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4,51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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