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780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被   告 丙○○
      乙○○
            樓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月31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四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乙○○自民國(下同)91年至93年間起,邀同
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先後簽立借據向原告貸借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共4筆,共計借款新臺幣
(下同)113,197元,並約定應於被告各階段學業(即高中、
高職、專校、大學或研究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1年之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其中第3、4筆借款約定於額度300,00
0元內,由借款人於本教育階段各學期開始前出具撥款通知書
分期動用,其借款本金係按借款人簽訂借據後於本教育階段內
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合計金額計算。借款利率第1、2筆均依
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碼0.5%機動計算,第3、4筆則依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4%計算
,如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而遲延履行
中,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查被告乙○○於民國94年6月畢業,依約前開4筆借款
應依上述約定攤還本息,惟被告竟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
,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13,197元,而被告丙○○、丁○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
保證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丙○○、丁○○則不爭執原告之主張,被告乙○○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就學貸款申
請書等件為證,亦為被告丙○○、丁○○所自認,被告乙○○
則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
,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編│借款金│立據日期│利息│違約金│
││額(新│├──────┬───┼──────┬────┤
│號│台幣)││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
├─┼───┼────┼──────┼───┼──────┼────┤
│1│28,289│91.9.02│自95.7.01起│7.131%│自95.8.01起│0.7131%│
││││至清償日止││至96.1.31止││
├─┼───┼────┤││││
│2│28,302│92.2.07│││自95.2.01起│1.4262%│
││││││至清償日止││
├─┼───┼────┤├───┼──────┼────┤
│3│28,299│92.8.22││3.43%│自95.8.01起│0.343%│
││││││至96.1.31止││
├─┼───┼────┤││││
│4│28,307│93.1.29│││自95.2.01起│0.686%││
││││││至清償日止│││
└─┴───┴────┴──────┴───┴──────┴────┘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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