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小字第92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原住台中縣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 伍佰 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丁○○
○○○○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即負擔原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之
二分之一,及公示送達登報費新臺幣伍佰元),被告丙○○○○
○○負擔新臺幣伍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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