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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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62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金益
洪瑞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6
2號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參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要旨)。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洪金益、洪瑞祥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62號於民國112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等提出之「刑事二審聲明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遂於112年7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
2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業於11
2年7月25日由上訴人2人之同居人收受送達,此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可證,詎上訴人2人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等上訴皆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等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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