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阮鈺棋 被告 張賢民
(現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品樺
法官陳薏伩法官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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