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9號原告 吳秀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豊文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萬7473元【計算式:899地號面積1772.29㎡×
土地公告現值3700元/㎡=655萬74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944元。又原告另聲請先行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則原告應先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假若調解不成立,原告應再於該日起算5日內,扣除上開3000元後,再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即6萬2944元。
二、為何於民國95年間被告登記土地所有權迄今才主張權利?並請查報本土地(農牧用地)有無他項權利(例如抵押權)設定?現況彩色照片、土地用途。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