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政傑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政傑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林明誼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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