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救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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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救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鍾志宏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有卷附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在卷足參,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