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9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9,635元,應繳裁
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