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金上訴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上訴字第66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672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673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674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675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67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77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678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679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68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8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劉品文
侯孟宏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 律師
謝逸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政儒
吳季庭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志平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林甄瑩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