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 顏金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慶堂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