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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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周三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19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姚安儒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❶億昌螺絲五金有限公司基隆一信營業部(空白)112年6月15日11,739元AAH0000000支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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