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55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慶川選任辯護人林重仁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8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翁慶川於民國104年9月16日下午6時許,在告訴人 林金枝 位於雲林縣○○鎮○地里00○0號之住處前,因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即基於傷害之犯意,持鐵椅自告訴人頭部往下套住身體,造成告訴人受有臉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和解,並於105年8月2日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狀附卷可佐(本院卷第21頁),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蕭于哲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致群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