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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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小上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小上字第142號上訴人 蘇郁嵐 被上訴人 李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300號第1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且所提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經原審裁定命上訴人補正,上訴人於105年10月19日提出民事上訴理由狀(未簽章)記載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惟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利息,經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前開上訴聲明顯不適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其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就其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依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105年度救字第166號),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人不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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