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244號上訴人 黃淑萍 訴訟代理人 韓忞璁 律師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王怡菁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