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4號原告 曾盈筑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被告 黃智仁
福德電訊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育銓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黃智仁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39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鄭舜元法官周莉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