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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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妨害家庭案件(99年度易字第1443號、99年度簡字第5608號),經原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曾正耀
法官林鈺琅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