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辛○○應受送達處.
乙○○丙○○甲○○庚○○戊○○丁○○被告己○○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己○○被訴對原告犯偽造文書等罪嫌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林家賢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