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8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8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088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邱漢欽 債務人 黃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零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於民國(下同)99年4月3日將部份營業讓與予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公告,是以聲請人元大銀行已合法概括承受原債權人之權利義務,特此敘明。
㈡債務人黃淑美前於94年9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400,000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貸款契約約定。詎料債務人97年5月起即未依約如期繳付應付本息,尚餘本金291,157元,及自97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042%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述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金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