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27號原告乙00000000.
丁00000000.丙00000000.戊00000000.共同送達代收人 藍慶道 律師被告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黃文進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