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87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瑋基選任辯護人張麗琴律師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 律師具保人 黃倩毓 被告 吳德寬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日期轉換■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__欄內關於__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__欄內關於__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大為
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高雙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