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13號債權人澎湖縣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債務人 歐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起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七六,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七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零九七六,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七五八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歐英傑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息1.360%計付。每月攤繳本息,未按期清償時,即失原定期限及利率之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並自逾期起在6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立借據乙紙為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除獲償部份本金新臺幣125,000元及至104年12月20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為此狀請 鈞院 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歐英傑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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