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317號聲請人三立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富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艾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279408之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317號聲請人三立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富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艾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279408之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