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 薛麗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司立文┌──────────────────────────────────────────────┐│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淑慧 │三信商業銀行成功分│100年7月6日│22,218元│0000000│││││行│││││├──┼─────────┼─────────┼──────┼──────┼──────┼──┤│002│標緻視覺傳達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100年8月5日│10,900元│172466││││司│台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