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2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家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家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家富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等案件,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有價證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年2月4日│107年5月29日至│102年3月間││││107年8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4號│偵緝字第1185號│偵字第22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易字第38│109年度上訴字第││實││1626號│24號│1750號││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20日│109年7月15日│109年10月1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易字第38│109年度上訴字第││決││638號│24號│175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6日│109年11月18日│109年10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10年度│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66號│執字第2165號│執更字第2999號(│││││編號3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3月│有期徒刑3年5月│有期徒刑3年6月│││(共3罪)│(共2罪)││├────────┼────────┼────────┼────────┤│犯罪日期│■M102年1月28日│■M102年2月1日│102年3月5日│││■L102年2月15日│■L103年3月8日││││■K102年3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21號││年度案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0月1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999號(編號3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7│8│9│├────────┼────────┼────────┼────────┤│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30日│102年6月11日│108年8、9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21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392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109年度易字第16││實│││52號││審├──────┼─────────────────┼────────┤││判決日期│109年10月14日│109年11月2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109年度易字第│││││165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3日│110年1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999號(編│臺中地檢110年度│││號3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執字第46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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