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737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 趙軍燕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趙軍燕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玖萬柒仟壹佰陸拾參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趙軍燕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貴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趙軍燕之遺產管理人,並以107年度司家催字第20號裁定對其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查被繼承人趙軍燕遺有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暨同段1517建號建物,遺產總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237,512元,管理報酬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32,3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65,788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為此聲請酌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又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必要時聲請法院酌定,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定有明文:
(一)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趙軍燕之遺產管理人,且已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106年度司繼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查,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
(二)被繼承人趙軍燕所留上開遺產,核定價額共計3,237,512元,此經聲請人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免稅證明書影本1件為證。是被繼承人之遺產現值應為3,237,512元。
(三)次按,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趙軍燕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64,788元(內含差旅費200元、閱卷影印費31元、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公示催告刊報費500元、戶政規費15元、房屋保險費3,042元、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字第7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第一審律師酬金60,000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代管被繼承人趙軍燕遺產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支出憑證單據暨收據影本等件在卷足憑。至於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之部分,則另行裁定於主文第二項,不重覆列入聲請人所陳報之墊付費用範圍內。
(四)綜上,本院斟酌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及管理事務之繁簡,並參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各分署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時,財政部所制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標準,適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即32,375元,以及墊付費用64,788元,合計共97,163元。準此,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暨代墊費用於97,163元之範圍內,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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