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628號聲請人 蔡源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白明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之金額有無錯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順序7
,發票日107年1月17日之本票影本金額為13萬,與附表金額不符)。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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