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493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493號

原告 林芯

被告 温美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5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温美珍所涉犯罪,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50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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