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493號
原告 林芯 如
被告 温美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5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温美珍所涉犯罪,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50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