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勝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勝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於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後,刑法第50條條文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刑法第50條僅係規定數罪併罰之適用範圍,並未變更同法第51條之內容,法院比較新舊法時,無庸與其他與行為人罪刑有關之規定綜合比較而應單獨比較。又本次修正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較諸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行為人原得易刑處分利益之規定,自較利於行為人;況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裁判時現行刑法第50條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勝德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並檢具受刑人於102年11月29日出具之聲請書(載明請求就可易科罰金之編號1、3、4共3罪與不可易科罰金之編號2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茲依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
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4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以及犯罪之時間、受刑人之素行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679號解釋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行,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則揆諸前揭說明,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與編號1、3、4所示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胡淑芳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6│100年12│本院101年│101年04│本院101年│101年5月15││││防制條例│月,如易科│月20日下│度簡字第│月23日│度簡字第│日│││││罰金,以新│午12時25│1727號││1727號││││││臺幣1000元│分許為警│││││││││折算1日。│採尿時間││││││││││回溯96小││││││││││時內某時││││││├─┼────┼─────┼────┼─────┼────┼─────┼─────┤││2│竊盜│有期徒刑8│101年4月│本院101年│101年6月│本院101年│101年7月17│││││月│1日凌晨1│度易字第│25日│度易字第│日││││││時30分許│523號││523號│││├─┼────┼─────┼────┼─────┼────┼─────┼─────┤││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6│101年3月│本院101年│101年7月│本院101年│101年7月31││││防制條例│月,如易科│18日上午│度簡字第│9日│度簡字第│日│││││罰金,以新│10時許│3050號││3050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4│毒品危害│有期徒刑6│101年4月│本院101年│101年9月│本院101年│101年10月││││防制條例│月,如易科│3日上午│度簡字第│19日│度簡字第│16日│││││罰金,以新│9時55分│4462號││4462號││││││臺幣1000元│許為警採│││││││││折算1日│尿時間回││││││││││溯96小時││││││││││內某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