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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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7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5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5月6日至134年5月5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借款⑴5,500,000元、⑵2,0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兩造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而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則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⑴97年12月5日、⑵98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尚欠本金⑴5,499,799元、⑵1,999,818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上開借款均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份、借據及約定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一)、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房貸產品申請書暨特別約定條款同意書各2份(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3月12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77字第5324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8年3月18日對相對人為寄存送達,並於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7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東鎮│竹東│番社子│22-14│建│││62│全部││├──┼───┼────┼────┼────┼─────┼─┼──┼──┼──────┼──────┼───────┤│2│新竹縣│竹東鎮│竹東│番社子│22│建│││539│21分之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7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2981│新竹縣竹│竹東鎮竹│住家用,│一層:│二層:│三層:│四層:│地下二││202.66│陽台│5.58│平方公│全部│││○○○鎮○○○○段番社│鋼筋混凝│51.19│31.11│49.78│49.78│層:│││屋頂突出│19.06│尺││││││路1段58│子小段│土造,4│││││20.80│││物││││││││巷2弄9號│22-14地│層│││││││││││││││││號││││││││││││││├──┴──┴────┴────┴────┴───┴───┴───┴───┴───┴───┴─────┴────┴───┴───┴───┴───┤│共用部分:竹東段番社子小段2986建號、481.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分之1;竹東段番社子小段2987建號、816.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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