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79號原告泰國盤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建志 被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第三人於接受執行法院扣押命令後,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債權人認第三人之聲明不實,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起訴請求確認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存在,核屬「確認之訴」之性質,自應以系爭執行標的之價值及債權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據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工程款債權存在,且此數額未高於原告主張其對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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