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426號聲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相對人 闕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零壹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4299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8,81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合計9,0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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