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簡字第3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桃簡字第31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柏瑋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69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柏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⑴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所命累犯是否應加重之個案衡量部分: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之罪名與罪質,與本件迥異,無庸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然其仍屬該法條項定義之累犯,實務有論者將被告假釋及執行之處遇與累犯定義混為一談,而認不依上開規定加重之情形,則不論以累犯,本院則反是,併此指明。⑵被告除因第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經觀察勒戒外,另於109年間之本案前某日犯同罪,經本院以109年度桃簡字第202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再於109年6月9日、109年9月11日經警採尿送驗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989號起訴並經以110年度毒偵字第
394號追加起訴,而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238號繫屬審理中,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989號起訴書、110年度毒偵字第394號追加起訴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⑶審酌被告本件係第五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中第二犯至第五犯犯行密集,尤見其毒癮、其尿液中所含甲基安非他命之代謝物濃度(其中甲基安非他命濃度2585ng/ml)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6933號被告蘇柏瑋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柏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9年1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97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偽造文書、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828號裁判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
106年4月10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6年12月3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10月3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友人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通知於同年10月5日晚間6時
9分許到場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柏瑋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
1紙附卷,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檢察官許炳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敬展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