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12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技開選任辯護人蔡育霖律師
戴竹吟律師被告 李政鴻
陳建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688號、第3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技開、李政鴻、陳建甫(下稱被告等3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等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51-52頁、第71、73、79頁),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余欣璇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