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舊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付字第八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舊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且已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奉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