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勞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勞上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戊○○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己○○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庚○○變更之訴丁○○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複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與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之訴被告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李錦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判決主文欄第四項原載「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丁○○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丁○○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林麗玲法官吳謀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