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9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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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90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7年11月10日判決正本案由欄原審判決之案號應更正為「97年度審訴字第1322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97年11月10日判決正本案由欄原審法院之案號誤植為「971322年度審訴字第2871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高愈杰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